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通信设施、警报设施;人民防空专用的道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