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