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自用的或者组织、个人出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建设者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