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