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