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奖惩与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卫生、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对受伤害人进行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受伤害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由作案人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社会治安基金会给予补助。受伤害者致残的,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附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