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