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组织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以下简称重要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