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