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超过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