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