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