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检查人员进行烟草专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