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认定并发给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应当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