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