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