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