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行政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