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