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