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