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