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动物疫病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