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