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行政执法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行政执法的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