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