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