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