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