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养殖、餐饮、采矿、建筑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