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