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二)负责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