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受让土地费百分之五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