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退还或退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偷漏土地费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所偷漏费税,并处以偷漏费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