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

对举报人、控告人应依法给予保护。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