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