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采用面洽或者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预先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