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采用面洽或者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预先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