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