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法权益;(二)擅自披露、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