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