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相应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如实填报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 (四)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节能技改项目情况; (五)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用能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第一、二、三项情况每季度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一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