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