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县、乡(镇)、村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民族文学艺术,办好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图书事业,办好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各民族的文艺人才,弘扬民族文化。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