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支持、扶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逐步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重视师资培训,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学校管理,防止扰乱学校秩序、侵占学校的公物和勤工俭学基地,保护学校的财产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