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积极发展国有、集体和个体商业,搞好商品流通,发展民族贸易,加快城乡集市建设,发展各类专业市场,活跃城乡经济。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投资者受益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投资修建农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