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跨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