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