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