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职工、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