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