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