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