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